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为合理设计高压细水雾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船舶等运输工具中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
高压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灭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高压细水雾系统不适用于扑灭遇水反应引起的燃烧和爆炸火灾。除本规范外,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术语
高压细水雾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单向阀、集流管、控制阀、喷嘴、连接管件、管道及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瓶组为预安装形式。
细水雾喷嘴
在一定的工作压力下,通过旋转、冲击、射流等机械方式,将气水两相流体物理雾化。
控制阀
它是系统启动、停止和循环运行的实施部件,控制气水混合过程,具有手动和电动两种动作模式。2.1.4充电量。
储水容器中的水质,kg。
工作压力较大。
储气容器充氮后,放置在较高的工作温度下,此时储气容器中的压力。该容器的高工作温度为50℃,MPa。
雾滴直径
细水雾滴体积中间直径DZ应为40μm~200μm。
系统响应时间。
从报警控制器接到火警信号,到喷嘴喷出水雾的时间。
基础设计参数:
根据保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
储气容器的工作压力范围应为12-15mpa,储水容器的水容积应为50L,充装量不应小于48kg。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得超过30s.
高压细水雾系统储气容器与储水容器的数量比应为1:3。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径。
储水容器数量(个)系统主管道外径、厚壁(mm)与喷嘴连接的管道外径、壁厚(mm)
3φ20*1.5φ12*1.5。
6φ27*1.5φ12*1.5。
保护区允许开口面积不得大于保护区侧墙面积的1%。
喷嘴数量及布置:
喷嘴数量:
每100m3保护区使用的喷嘴数量不少于2个。
喷嘴数量
喷嘴布置方式。
防护区顶下均匀小于5个,水泡间距不大于2.4m。
大于或等于5个喷嘴至少安装在两个相对角水平,其余喷嘴布置在保护区顶部,水平间距不大于2.4m。
储气容器充满氮气,纯度不低于95%。
储水容器充满纯净水或蒸馏水,20℃时电导率不应大于508μs/cm。
系统组件:
细水雾喷嘴、瓶组和控制阀必须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控制阀的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连接或关闭细水雾系统的供气和供水。
接收控制器的信号启/停控制阀。
配备手动应急操作设备。
反馈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和储气容器的压力。
细水雾瓶组和控制阀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的室内,安装位置应在保护区外,靠近保护区,操作方便。
管道及支架:
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
系统管道应采用卡套式管件连接。
采用金属支架,间距不大于2.0m,距喷嘴150mm处应支架。
操作与控制:
细水雾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
配合细水雾系统设置的自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按照现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6-88)的相关规定执行。
火灾探测器应采用金属管差温探测器、防火缆探测器、红外探测器或可视探测器等循环探测器。
细水雾系统应采用独立系统,不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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