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般规定。
3.1.1本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产品和部件符合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部件是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控制非常重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设计。产品或元件需经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须提供经相应检验合格报告;不需认证的产品或部件,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合格检验报告或证书。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离不开火灾试验的验证。规范要求供应商生产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供应商不仅要提供细水雾灭火装置的灭火试验报告,还要提供相应产品的设计性能参数。
3.1.2本条规定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火险与可燃物的数量、类型、位置、分布、遮蔽、空间特征及火灾蔓延可能性有关。
保护对象的环境条件主要是指保护对象周围的通风或对流、环境温度、腐蚀性和清洁度。
喷嘴的喷雾特性主要是指喷嘴的雾滴直径、流量系数、雾化角、雾动量等。
3.1.3本条规定了不同应用场所的系统选择原则。
选取燃烧种种类、数量、放置位置、抑制或扑灭火灾的设计目标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闭式系统主要用于控制火灾,保护以可燃固体火灾为主的对象,主要用于扑灭可燃固体表面的火灾。开放式系统不仅可以用来抑制火灾,还可以用来灭火,可以用来保护各种类型的火灾。
3.1.4泵组系统多种多样,用途广泛,可持续灭火,适合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场所,尤其是涉及人员保护或冷却的场所。
由于瓶组系统储水量小,难以保证持续供水,容易导致灭火失败。因此,在保护区设置闭式系统时,不应使用瓶组系统。
3.1.5为保证开启系统采用完全浸没作业方式,系统喷淋细水雾后有很好的窒息效果,在系统启动时,应避免细水雾因空隙开放而流失,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无法关闭的开口,应考虑在开口处增加局部应用喷嘴等补偿或等效分隔措施。
3.1.6细水雾滴粒径小,流动性和弥散性好,易受风影响。采用局部应用的系统保护对象通常是大空间的设备或局部空间,周围空间不受系统保护。所以,在灭火过程中,细水雾受环境对流量的影响很大,要根据试验条件限制周围的风速,以保证系统的灭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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