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为合理设计高压细水雾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结构、船舶等运输工具中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
高压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灭液体和电气火灾。高压细水雾系统不适用于扑救遇水反应引起的燃烧爆炸火灾。除本规范外,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术语
高压细水雾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单向阀、集流管、控制阀、喷嘴、连接管件、管道和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组成。该系统组为预安装形式。
细水雾喷嘴
在一定的工作压力下,气水两相流体通过旋转、冲击、射流等机械方式物理雾化的喷射部件。
控制阀
它是系统启动、停止和循环操作的实施部件,控制气水混合过程,有手动和电动两种动作模式。2.1.4
充装量
储水容器中的水质,kg。
工作压力大。
储气容器充氮后,放置在较高的工作温度下,此时储气容器中的压力。该容器的高工作温度为50℃,MPa。
雾滴直径
细水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DZ应为40μm~200μm。
系统响应时间。
从报警控制器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到喷嘴喷水雾的时间。
基础设计参数:
根据保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
储气罐的工作压力范围为12-15MPa,储水罐和48kg装水罐的容积分别为50L和48kg。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得超过30s.
储气容器与储水容器的数量比应为1:3。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径。
储水容器的数量一)系统主管道外径及厚壁(mm)与喷嘴连接的管道外径及壁厚(mm)
3φ20*1.5φ12*1.5。
6φ27*1.5φ12*1.5。
保护区允许开口面积不得大于保护区侧墙面积的1%。
喷嘴数量及布置:
喷嘴数量:
每100m3防护区应用的喷嘴数量不得少于2个。
喷嘴数量
喷嘴布置方式。
防护区顶部均匀小于5个,水泡间距不大于2.4m。
二个相对角水平安装两个喷嘴,且水平间距不大于2.4m,且位于保护区的顶部,高度为5。
储气容器充满氮气,纯度不低于95%。
储水容器充满纯净水或蒸馏水,20℃时电导率不得超过508μs/cm。
系统组件:
细水雾喷头、瓶组和控制阀门都必须通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控制阀的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连接或关闭细水雾系统的供气和供水。
接收控制器的信号启停控制阀。
配备手动应急操作设备。
反馈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和储气容器的压力。
细水型雾瓶组和控制阀应设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的室内,安装地点在保护区域外,靠近保护区,便于操作。
管道及支架:
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
系统管道应采用卡套管连接。
采用金属支架,间距不大于2.0m,距喷嘴150mm的支架。
操作与控制:
细水雾系统应有三种控制方式: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
配合细水雾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应按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执行。
应使用金属管差定温探测器、防火缆探测器、红外探测器或可视探测器等循环探测器。
细水雾系统应采用独立系统,而不是组合分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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