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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
发布日期:2021-11-03     浏览量:226
  细水雾灭火系统按照供水方式分类,可分为泵组式系统、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和瓶组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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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0小于200um,Dv0.9小于400um的水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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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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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工作压力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

  (1)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5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包括:锂、钾、钠、镁等活泼金属,碳化钠、碳化钙、碳化铝等碳化物,氨基钠等金属氨基化合物,氯化铝等卤化物,氢化物、卤氧化物、硅烷、硫化物和氰酸盐等);

  (3)可燃气体火灾(由于液化天然气等气体在吸收水的热量后会剧烈沸腾,细水雾灭火系统也不能直接用于保护处在低温状态下的液化气体)。

  06

  下列场所宜选择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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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08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细水雾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且瓶组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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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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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亚弧焊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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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对于泵组式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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